新城控股原董事长侵害女童,是第一次吗?|新京报快评
公众最忧心的是,这一切看起来“轻车熟路”。
▲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猥亵女童被拘。 新京报“我们视频”出品。
文 | 于平
7月3日,有媒体报道,新城控股原董事长(现已由其子接任)王某某涉嫌猥亵女童,于7月1日在上海被采取强制措施。据悉,王某某猥亵女童的行为发生于6月29日下午,地点为上海万航渡路一家五星级酒店。根据官方通报,犯罪嫌疑人王某某、周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普陀警方刑事拘留。
这个新闻一出,立刻在网络上掀起一场舆论海啸,从普通网民到众多媒体,无不出离愤怒。很明显,这个事件极为恶劣,一个懵懵懂懂的9岁小女孩,居然被某些衣冠禽兽盯上,遭受罪恶之手的无情摧残。这样的罪行,用怎样恶毒的词汇来形容,都算不得过分。
对于这些胆敢侵犯儿童的恶人,法律应当敢于亮剑,将他们严惩不贷,绝不能有半点手软。要让他们付出刻骨铭心的代价,要让所有企图步后尘者心惊胆寒。因此,王某某、周某某被抓后,他们究竟将接受怎样的指控,又是不是首次“合作”,无疑是眼下公众最为关切的。
目前此案定性为“猥亵”,引起了不小的争议。有媒体在评论此案时,也公开质疑,王某某的行为究竟是猥亵还是强奸?
猥亵和强奸,在法律上有着不同定义。猥亵,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,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。强奸,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。猥亵如果不是聚众或在公共场所,最高只能判五年,而强奸最高则可以判死刑。
有无性器官的接触,有无奸淫行为,是区别猥亵和强奸的重要一点。目前通报中将王某某的行为定性为“猥亵”,但问题是,事后女童被鉴定为阴道撕裂,这二者之间显然有些逻辑“断层”。
考虑到王某某对受害女童的侵犯,是在极为私密、封闭的酒店房间里进行,其行为会否止于程度稍轻的“猥亵”,难免让人心生疑问。
需要注意的是,针对幼女的“强奸罪”比成人的标准要低。根据《刑法》,如果行为人在猥亵幼女过程中与幼女有生殖器接触,应认定为强奸罪,不定猥亵儿童罪。
现在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,“猥亵”定性只是初步判断。接下来,对王某某的行为定性会否随着“深挖”而变更,也值得观察。
在本案中,另一个颇受关注的问题是,这是第一次吗?
据媒体披露,嫌疑人周某某谎称带着朋友的女儿去迪士尼玩,随后便把孩子送进上海的酒店房间,还因此得到1万元现金。
从事件的恶劣程度和这一万元“酬劳”的反差看,很难让人相信这是第一次,倒有些轻车熟路的味道。因此,当地警方显然不能满足于“一案一查”,而应该彻查此案背后可能存在的利益链:王某某是否属于“惯犯”,周某某是否专门从事诱骗幼女或存在其他“幼女”输送利益链。
上市公司董事长侵害女童,这件事也对公司股价带来了致命一击,这是他早就该料想到的代价。抛开所谓“宫斗”“内部举报”等传言不谈,侵害幼女其实早已把他钉上了耻辱柱。想要翻身,公众不会答应。
□于平(媒体人)
编辑:孟然 校对:郭利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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